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引言
为规范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是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本文将对《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以帮助相关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所谓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则包括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方式与范围
根据《办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 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办法》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程序
《办法》对招标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
- 招标条件:招标人应当已经依法成立,并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项目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
- 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 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评标标准与方法
《办法》强调,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方案、人员配备、业绩信誉、投标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如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情况、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操作规则,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促进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招标人、投标人及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电子招投标的普及,相关配套措施还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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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9 18:35:33